2006年5月18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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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开出租 妻儿搭便车 一旦出车祸 车主赔不赔
萧萧

  事件回放
  万某在乘坐丈夫驾驶的出租车回娘家探亲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儿子死亡,后万某将丈夫的“东家”北京新月联合汽车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由车祸造成的损失近21万。近日,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审结了首例打自家亲属出租发生车祸要求出租公司赔偿的案件,驳回了原告万某要求出租公司赔偿其车祸损失的诉讼请求。
  2005年春节前夕,出租司机谷某与妻子万某带4岁的儿子远赴内蒙探望丈母娘。为了方便,他们决定自行驾车前往。几天的假期结束后,谷某一家三口踏上了归程。在回京的途中。该车翻入路边沟里,车辆损坏,孩子经抢救无效死亡,妻子万某头皮血肿,挫伤,右上臂软组织损伤。
  经法院审理查明,离京前,谷某没有按照规定到新月公司及相关公安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行驶中,谷某并未使用计价器。事故经张家口市万全县交通大队现场勘验及调查取证,谷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说法
  法院认为,客运合同是承运人将乘客从起运地点运送至约定地点,乘客支付票款的合同。客运合同中的承运人以运送乘客为营业,并以此获取报酬。纵观此案,原告万某与其子此次乘坐万某之夫驾驶的出租汽车出行,较之一般客运合同具有以下不同:首先,原告之夫谷某此次驾车出行,系与妻、儿共同至外埠探亲,而非以运送乘客为目的。其次,出租小轿车的计费分为按里程计费和按时间计费,而谷某此行既未使用计价器,又未与原告约定其他形式的计费方式。基于以上不同,加之谷某此行未告知并征得新月公司的同意,且原告亦未举证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其他形式的客运合同,故现原告以其与新月公司存在客运合同为由,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证据不足。事发时谷某驾驶的虽为新月公司的出租车,但鉴于出租汽车行业的特点,出租小轿车驾驶员的工作相对独立,而新月公司对谷某此次携妻、儿出京探亲并不知情,因此本次事故的发生与新月公司的管理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缺乏合同和法律依据。